吊销鲍春华西医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赤卫健(医)罚字(2021)第001号
被处罚人:赤壁鲍春华西医内科诊所 地址: 赤壁市黄龙大道67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诊所2021年01月14日未按照规定张贴赤壁市疫情防控一码通、无预检分诊登记、无处方、无病历、医疗废物交接无双方签字记录、2名患者未戴口罩、空气消毒记录提前3天记录;2021年01月22日要求该诊所停业整改;2021年01月25日该诊所仍然有6名患者正在输液、无预检分诊登记、无处方、无病历、3名患者未戴口罩;2021年02月04日该诊所依然有2名患者在输液、无处方、无病历、2名患者未戴口罩的行为 。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意见书、询问笔录、相片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现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咸宁市卫健委 或 赤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赤壁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 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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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