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湖北荣芯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7号
当事人:赤壁市达康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K4D
法定代表人:赵小佳
联系地址:赤壁市中伙工业园区光谷横一路南侧1#厂房北面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03年11月14日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2月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K4D)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4号
当事人:赤壁市弘达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NFM17
法定代表人:柴全忠
联系地址:湖北赤壁高新区中伙光谷产业园众创空间15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8年1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NFM17)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6号
当事人:赤壁市利嘉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J6J
法定代表人:张理法
联系地址:赤壁市中伙工业园区光谷横一路南侧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7年8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J6J)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5号
当事人:赤壁市兴余碳素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53442604A
法定代表人:段高峰
联系地址:赤壁市中伙镇杨家岭街道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03年11月14日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2月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53442604A)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2号
当事人:赤壁裕鑫贵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29E3Y
法定代表人:彭教
联系地址:赤壁市中伙铺镇社区光谷纵二路东侧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6年5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29E3Y)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8号
当事人:湖北蜜泉湖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FLM8N
法定代表人:芦金城
联系地址: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162号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7年12月2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社区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FLM8N)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4号
当事人:湖北鹏皓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7QR03M
法定代表人:吴鹏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楼315室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9年1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7QR03M)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41号
当事人:湖北荣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F2CB012
法定代表人:张林伟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中伙铺镇高新区光谷产业园新空间4-5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21年8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6〕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F2CB012)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