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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湖北红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11【打印文章】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27号


当事人:赤壁市旺拓玛商贸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CPPUGU76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化工路397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全琳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23年07月06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2025年11月21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未税务登记”。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化工路397号(自主申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8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CPPUGU76》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1号


当事人:湖北红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8380437XE

经营场所: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五家岭水库

法定代表人:江忠兴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3年11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五家岭水库 )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4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8380437XE》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26号


当事人:湖北惠发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97157755N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十里坪果园场

法定代表人:江培祥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2年5月29日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2年7月8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十里坪果园场 )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5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CPPUGU76》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0号


当事人:赤壁天城钙业冶金材料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826565320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欧家铺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念林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08年12月03日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6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2018年7月9日/2019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欧家铺村 )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大贵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1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82656532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29号


当事人:赤壁市绍辉生物燃料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8J2KAXU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随阳村

法定代表人:邓木金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6年12月08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未税务登记”。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随阳村)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随阳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0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8J2KAXU》作出吊销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5号


当事人:赤壁市开文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070750966L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十八里畈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开文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3、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3年05月30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9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十八里畈村委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十八里畈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13、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3、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6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070750966L》作出吊销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2号


当事人:赤壁市弘万贝商贸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02MACNXJ1Q03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43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玉阳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23年07月06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2025年11月21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未税务登记”。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435号(自主申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未税务登记”,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89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302MACNXJ1Q03》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28号


当事人:赤壁市官塘驿镇竹器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2424W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

法定代表人:赵在华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连续二年(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非正常户”。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1989年11月06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连续二年(2023、2024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的税务状态显示“非正常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连续二年(2023、2024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的税务状态显示“非正常户”,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3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2424W》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3号


当事人:赤壁市官塘驿镇芳华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8C1XD6T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华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6年10月10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工业园 )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92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8C1XD6T》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34号


当事人:赤壁市官塘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CY2XL85

经营场所:赤壁市官塘镇西湾村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舒剑南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2013、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2年08月09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赤壁市官塘镇西湾村二十一组)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涉企检查的依据;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局依程序、依职能履行职责,当事人的税务状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连续二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一份,证明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2013、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当事人2013、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程序在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88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CY2XL85》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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