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赤壁市新宏冶金炉料厂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217号
当事人:赤壁市新宏冶金炉料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47681529R
住所:湖北省赤壁市黄盖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陶新开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九年未报送企业年报,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2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2003年5月7日在湖北省赤壁市黄盖湖农场注册开办企业,联系电话:0715-5792166。当事人自2016年度开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2016年10月27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分别于2017年7月7日、2018年7月9日、2019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03月10日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予以回函称:该企业已注销。
2026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黄盖湖农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住所地赤壁市黄盖湖镇人民政府进一步予以证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2日通过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5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连续九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当事人被税务部门核实为: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