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赤壁市普斯瑞贸易有限公司等34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405号
当事人:赤壁市普斯瑞贸易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结合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及缴纳状态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相关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赤壁市税务局回函确认当事人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8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28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4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406号
当事人:赤壁市木金燃料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8J45Y68
住所:赤壁市凤凰山社区二组
经营者:邓木金
联系地址:赤壁市凤凰山社区二组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结合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及缴纳状态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相关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赤壁市税务局回函确认赤壁市木金燃料专业合作社为注销、非正常户、未税务登记等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4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企业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407号
当事人:赤壁市宏兴油厂等3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结合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及缴纳状态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相关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赤壁市税务局回函确认当事人为未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4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408号
当事人:赤壁市壹启航出行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结合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及缴纳状态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相关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赤壁市税务局回函确认当事人为未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2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4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