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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赤壁市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7【打印文章】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3号

当事人:赤壁市丰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P7JH7A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黄土村小罗湖

法定代表人:程红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7月17日成立,自2017年度至今,连续八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7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87号

当事人:赤壁市白驹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CY6QW4H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白驹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新光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自2016年度至今,连续九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88号

当事人:赤壁市双合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81MA4CYHJD4F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熊家岭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龚廷君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8日成立,自2014年度至今,连续十一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89号

当事人:赤壁市金芳家庭农场(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99473423C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黄土村黄土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蓉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8日成立,自2021年度至今,连续四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0号

当事人:赤壁市鸿业医疗器械销售部车埠镇分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9E6D3U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曾莹莹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成立,自2021年度至今,连续四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已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1号

当事人:赤壁市三角湖养猪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165314493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汪新建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8日成立,自2021年度至今,连续四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2号

当事人:赤壁市智慧谷文旅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85TE9T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辉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成立,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六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未税务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4号

当事人:赤壁市华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31811318L

住所:赤壁市车埠镇盘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清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7日成立,自2018年度至今,连续七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村委会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进行核查。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为该企业未参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提供的核查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4.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6.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1份及赤壁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名单1份,证明我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的事实。

2026年5月28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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