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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赤壁市香城泉都旅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12【打印文章】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2号

当事人:赤壁市香城泉都旅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70782730F

法定代表人:陈乃同

身份证号码:4408041953******19

联系电话:153****5366

联系地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环湖路4号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9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13年06月25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4号

当事人:湖北盈核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N4GU6B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身份证号码:4223231958******35

联系电话:139****6226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纺创业基地(蒲纺工业园泉门口路75号)办公楼内二楼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湖北盈核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48号

当事人:苍南县忠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914776351

法定代表人:李悌职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30

联系电话:137****8170

联系地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向阳坡路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12年0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赤壁金山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60695087T

法定代表人:黄存良

身份证号码:4303221953******58

联系电话:189****5989

联系地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荆山村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04年1月15日成立,自2021年度至今,连续五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49号

当事人:赤壁市三晨纺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C16R7X0G

法定代表人:尹仕财

身份证号码:5321271977******19

联系电话:189****4157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陆水湖赤壁市陆水湖泉门口路75号(自主申报)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赤壁市三晨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6〕1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1号

当事人:赤壁市一网情深网络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6MM24

法定代表人:魏江

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13

联系电话:153****5632

联系地址:赤壁市蒲纺六米桥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9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04年12月20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戴维斯赤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0GJR87

身份证号码:4223021968******17

联系电话:138****3618

联系地址: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5号

当事人:湖北蒲纺特隆纺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J8F46U    

法定代表人:汪松林

身份证号码:3408271960******17

联系电话:139****6226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陆水湖赤壁市陆水湖泉门口路75号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湖北蒲纺特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成立,自2023年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和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复函《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复函未参保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未参加社保的情况;

5.《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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