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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湖北荣芯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6-10【打印文章】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1号

赤壁市达康鞋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你公司系一家2017年8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K4D)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2号

赤壁裕鑫贵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你公司系一家2016年5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29E3Y)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3号

湖北荣芯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你公司系一家2021年8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F2CB012)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4号

湖北鹏皓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9年1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7QR03M)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 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5 号

湖北蜜泉湖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7年12月2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社区村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FLM8N)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 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6 号

赤壁市利嘉鞋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7年8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14RJ6J)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 月26 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7 号

赤壁市兴余碳素制品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厂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厂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厂状态显示“注销”。你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你公司系一家2003年11月14日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市场主体。你厂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2月3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厂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厂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厂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厂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厂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厂状态显示“注销”。你厂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厂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厂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厂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53442604A)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 月26日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6〕168 号

赤壁市弘达兴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当事人系一家2018年1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主体。你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为核实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的附件中显示你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你公司已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行为。

你公司2023、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经税务部门查询,你公司状态显示“注销”,符合法定吊销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理由。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2NFM17)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国辉          联系电话:15872820218

邮政编码:437300       联系地址: 赤壁市高新区办公楼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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