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市监处罚〔2025〕175号
当事人:咸宁霆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M3UQ4H
住所(住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站镇官塘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郑茂林
身份证号码:421083*********910
联系电话:134******79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站镇官塘村十一组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报送企业年报,且经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2022年10月1日进行了非正常户税务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09月18日开始在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十一组开办企业,但当事人自2022年度开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本局分别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0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将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是否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向本局予以回涵称:该企业2022年10月1日进行了非正常户税务注销登记。
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十一组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经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证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当事人连续三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4.《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当事人被税务部门核查为:未进行税务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住所和其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本局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壁市监罚告〔2025〕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联系,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