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赤壁市九毫村神宝棉花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赤壁市监处罚〔2025〕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鼓励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现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二、修复范围和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除《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修复途径
你(单位)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www.gsxt.gov.cn)在线申请修复,或者向承担本案执法办案职能的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同时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