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监处罚〔2025〕199号
当事人:赤壁市金波化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P9125J
法定代表人:陈金波
住所:赤壁市赤壁大道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 号)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4年未报送企业年报,且经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5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0月29日成立,自2021年度至今,连续4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5年2月19日赤壁市税务局回函:该企业已于2014年10月20日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相关信息截图1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二:《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证据三: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证据四:《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赤壁市监罚告〔2025〕1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