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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壁市监处罚〔2025〕115号)

来源: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17打印文章

当事人:赤壁市富达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7FFKXD                          

住址: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

法定代表人:饶志高

身份证号码:422323******736

联系电话:137******76

联系地址: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事人已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 且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414日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20151028成立,自2021度至今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地开展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工作要求,本局于20253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函告《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对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548日赤壁市税务局回: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及赤壁市税务局提供《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企业实地调查证明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4.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检查当事人的依据。

2025417 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通过《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发布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赤壁市监罚告〔2025〕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联系,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3

附件:
./t20250617_4007633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