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16号
申请人:任xx,男,身份证号:422xx,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精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赤壁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恢复申请人的退伍安置的事业编制,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补缴社保、补发待遇;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申请人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含工资、福利,申诉状申诉请求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赤壁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关于缴纳社保、劳动人事争议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仅告知其调查的结果或意见,未对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及编制问题作出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属于程序性告知,且关于申请人编制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次,赤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超过了法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