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赤壁市司法局 返回赤壁政府首页

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14号

申请人:潘xx,女,身份证号:422xx,地址:湖北省赤壁市雍景xx。

被申请人: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赤壁市东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赤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要求撤销xx业委会备案的申请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等11位xx小区业主认为xx小区业委会选举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撤销xx业委会备案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业委会备案工作进行核实并撤销其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本案中,被申请人关于案涉业委会是否予以备案并未实质影响该业委会的主体性质及其权利义务的实施,备案与否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中本申请人等11人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备案,未达到法定主体比例,不具有该诉权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分享到:
./t20260204_4248181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