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05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05号
申请人:翟xx,男,身份证号:142xx,住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职务:局长
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赤壁市xx百货商行涉嫌夸大性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中止案件调查”。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8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经审查,本次复议申请人针对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中止”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事由而做出的程序性行为,并没有对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定,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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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