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10号
赤政复不决〔2025〕10号
申请人:潘xx,女,身份证号:422xx,地址:湖北省赤壁市雍景xx。
被申请人: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389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认为xx小区业委会选举违法,通过信访形式要求撤销该业委会,依法依规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再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等活动仅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能,法律并未授予其行使撤销组织的权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作出的决定属于民事自治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申请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申请人主张该《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落款为“xx街道平安建设领导小组”主体错误,但并未提供其向本案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的事实依据,且该《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未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