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01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01号
申请人:刘xx,男,身份证号:510xx,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职务: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关于赤壁市xx超市销售的手工辣条涉嫌违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本次复议申请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是针对同一事件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该案正在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期间,且本次提供材料与之前提供材料一致,并无补正要求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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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