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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06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06号

申请人:王xx,男,身份证号:211xx,送达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认为被投诉举报人xx超市(xx大道店)销售不合格商品,于2025年6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6月23日参加现场调解,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8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xx号《投诉调解通知书》中“现场调解”形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线上视频等远程方式参与调解或延期组织现场调解。

经审查,本次复议申请人针对的是被申请人在投诉调解过程中采取的调解方式,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调解职责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为促成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而采取的措施,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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