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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赤政复不决〔2025〕04号

发布时间:2026-02-04【打印文章】

赤政复不决〔2025〕04号

申请人:宋xx,男,身份证号:372xx,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xx

被申请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体育馆路5号

负责人:陈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赤壁市xx百货店在抖音商城销售的“KN95口罩”不符合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赤壁市监局改正调解方式、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审查,申请人2022年12月22日在被投诉举报人赤壁市xx百货店下单KN95防护口罩,2022年12月31日,收到货后,发现存在问题。2025年6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调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7月9日10时到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将依法终止调解。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x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现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调解方式,并对商家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争议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规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变更调解方式,不属于复议范围。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5年7月18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2025年8月25日提起复议申请,该案并未审理完结,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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