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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司罚决〔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11-05【打印文章】

赤司罚决〔2025〕002号

当事人: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乾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420000MD3149350B,地址:赤壁市赤壁大道795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设立所外接待站: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你所负责人熊乾坤以你所名义设立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网络法务接待站”,先后在赤壁市鹏成新都汇4楼、赤马港法律服务所闲置二楼、赤壁市博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楼运营,你所未履行审批报备义务,且放任该站点违规运营近十个月,运营期间引发了多起投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内部管理混乱与违规开票:你所内部制度不健全,在接待站运营期间,你所为其开具81张电子普通发票(合计金额计人民币212300.00元),相关资金也未进入你所对公账户,属于“随意开具发票,资金不入公账”。

聘用非执业人员与收取违法所得:你所放任熊乾坤以你所名义聘请30余名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你所名义在网络法务接待站从事法律服务,且收取接待站缴纳的管理费壹万元整,该费用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会议记录、接待站办公场所相关图片、员工劳务合同、在职员工名单、诉前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开具明细、管理费微信转账记录、投诉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放纵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熊乾坤违规设立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网络法务接待站”,聘用30余名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收取接待站缴纳的管理费用计人民币壹万元整、违规开票等违法行为,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款、第十款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经赤壁市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款、第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接待站运营至取缔期间所收案件的后期服务及退赔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限你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款项缴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账号4110101001000010510143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咸宁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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