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结合赤壁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结构性、培养性、适岗性、预防性岗位交流,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以“加大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素质;盘活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事创业激情,提高工作效能;打破岗位终身制,建立轮岗长效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打造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为目的,加大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轮岗常态化、制度化,激发广大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不断增强赤壁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轮岗目的
(一)合理配置,规避风险。通过定期轮岗制度防止腐败,采取岗位轮换方式防范全市司法行政领域管理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保障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有序。
(二)多岗锻炼,培养人才。通过内部岗位轮换,有效培养适应赤壁市基层治理、法治建设需求,能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独当一面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三)锤炼本领,人岗相适。通过轮岗帮助干部开拓视野、积累工作经验与人脉资源,发掘自身兴趣与能力优势,锻造“多面手”,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实现“把合适的人用在司法行政合适岗位”的目标。
三、轮岗范围
轮岗范围包括赤壁市司法局班子成员,各股室、司法所、二级单位的在职在岗全体干部。
四、轮岗条件
1.局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满5年的调整分工,统筹推进全市司法行政重点工作。
2.机关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任现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纳入轮岗范围。
3.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任现职8年以上的,原则上纳入轮岗范围。
4.干部能力素质与现岗位工作要求不匹配,或因工作需要、个人实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5.社区矫正、行政执法监督等专业性较强的股室,二级单位、司法所,轮岗调整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酌情考虑,确保专业工作连续性。
6.党组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7.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干部,酌情纳入轮岗交流范围。
五、暂不轮岗的特殊情况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4.其他不适合轮岗的情况。
六、实施程序
1.相关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书面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岗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2.局政治处根据赤壁市司法行政工作重点、股室职能需求及干部队伍情况,提出交流轮岗人选和岗位建议方案。
3.征求干部所在股室、交流轮岗目标股室分管领导意见,充分结合业务工作衔接需求。
4.召开局党组会议,结合赤壁市法治建设、基层司法工作实际,讨论研究决定轮岗方案。
5.局分管领导与轮岗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明确岗位工作要求与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
6.局政治处根据党组决议行文,办理干部轮岗任免、岗位交接等手续,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七、工作纪律
1.轮岗交流工作必须讲政治、讲纪律,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整理工作台账、资料,尽快到新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经组织研究决定需交流轮岗的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者,由局党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相应处分,确保赤壁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