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公证处简介
湖北省赤壁市公证处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执业公证员2人,我们始终秉持 “崇法、尚信、守正、求真” 的公证执业理念,以 “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服务是永远的追求” 为座右铭,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己任,不断求索公证的真谛,不断追求公平和正义。
地址: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证处
办公电话:0715-5330260/0715-5330268
举报投诉电话:0715-5882092
延时预约电话:18671583790/18727803603/13036178065(涉外)
一、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予、遗嘱;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所、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公证处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如果你申办的公证符合受理条件,那么公证员会当场受理;如果你提供的材料尚有欠缺,公证员会全面加以指导。
2、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公证员受理之后,你有权知道收取公证费的标准,公证员有义务告诉你。公证费标准已张贴在公证处的墙上,你也可以对照。你应按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3、选择公证员。你认为公证员的态度差或办事能力、效率差,可以中途撤回你的申请,另外选择公证员办理。
4、谈话。公证员在承办过程中约你来谈话,如果公证员失约,你有权要求公证员承担你往来的车费。
5、提交证明材料或取证。公证员有义务一次性告知你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提供材料有困难,可以委托公证处进行专项调查。
6、上门服务。如果你年老体弱或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来公证处申办公证,你可以要求公证处上门办证,同时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出证。公证员有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关于办证的期限,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7天之内出证。如果你想了解你已申办的公证是否办好,请打电话:0715-5330268。如果你不能亲自领证,亦可事先委托公证处邮寄上门,同时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公证服务指南
(一)涉外篇
申办常用涉外公证事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办公证事项 | 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出生 | 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在美国、法国、意大利使用的,还提供二寸免冠近照 |
未受刑事处分 | 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 |
结婚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离婚 | 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判决书应附法院出具的该判决已生效的证明。 |
亲属关系 | 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 |
在学证明 | 身份证、户口簿、在学证明信 |
死亡 | 申办人的身份证、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及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
生存 | 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证明 |
国籍 | 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
诊断书 | 身份证、诊断证明原件 |
工作经历 | 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免冠近照 证明信(需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曾用名 | 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 |
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 | 身份证、纳税单 |
指纹、签名(印章)备案 | 身份证 |
复印件、译本、节本与原本相符 | 身份证、原本 |
个人收入 | 身份证、证明信 |
离(退)休证明 | 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信、离(退)休证 |
个人银行存款 | 身份证、银行存款证明或存款单 |
委托书 | 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草稿和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声明书 | 身份证、户口簿、声明书草稿和声明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寄养担保 |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与被寄养人关系的证明信、担保书草稿、寄养人委托书、被寄养人护照被寄人父母的护照复印件 |
毕业、学位、成绩单、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驾照证件类 | 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 |
(二)婚姻篇
1.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准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需提供的主体资料:当事人是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提供户口簿;
(3)提供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资料)等;协议书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清单并确定归属,协议须以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需提供的主体资料:当事人是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提供户口簿;
(3)提供双方结婚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资料)等;
(4)协议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清单并确定归属;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3.离婚协议公证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需提供的主体资料:当事人是中国大陆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资料等),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出生证(非婚生子女须增加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涉及债权债务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中应当列明具体财产的归属、具体债务的承担,但债务承担的协议除债权人同意外,仅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4)离婚协议应当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继承篇
1.法定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等)、户口注销证明等;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3)继承人的遗产证明:股权证明(股权证/股权证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章程、股东名册)、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凭证(银行打印财产清单等)、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5)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赤壁的,应提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2)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内容);
(3)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省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该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2.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继承公证。小额遗产继承有多个继承的,可单独申请,也可以数名或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优先顺位要求:(1)被继承人的配偶;(2)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3)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
小额遗产是指:(1)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数额总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万元(以财产凭证上明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未载明的孳息);(2)小额遗产范围是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财产。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遗产权利凭证或证明;
(4)结婚证、出生证等反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省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①被继承人就该笔小额遗产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②继承人或第三人就该笔小额遗产的继承有争议的;③申请人在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④公证员对申请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赤壁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其他与放弃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省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民事篇
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2)卖方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査询结果》证明(显示不动产有无抵押、查封情况);
(3)《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2.委托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受托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
(5)转委托的,需原委托书公证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3.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受托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涉及的城市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
(5)转委托的,需原委托书公证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4.声明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篇
1.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2)贷款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借款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2.抵押合同公证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书面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抵押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2)贷款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抵押合同文本;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交不动产使用权证明;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3.还款协议公证
还款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还款协议的签订和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债务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2)债权人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还款协议文本(贷款凭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六)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4.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6.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8.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温情提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赠予、生存、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申办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事项必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
◆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