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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5-06-17打印文章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个数(比例)

检查频次(全年)

检查方式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经营门店43家(70%)

2次/年

现场检查

生产企业0家,经营门店61家

2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2家(100%),经营门店49家(70%)

2次/年

现场检查

生产企业2家,经营门店70家

3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3家(100%),经营门店43家(70%)

2次/年

现场检查

生产企业3家,经营门店62家

4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农安股、养殖业股

兽药生产经营者及使用单位

15(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养殖业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12(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6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局农安股、养殖业股、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种植、养殖基地120家(60%)

4次/年

现场检查


7

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养殖业股

从事种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1(100%)

4(每季度1次)

实地

检查

晋氏牧业

8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局养殖业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单位

112(10%~15%)

2(每半年一次)

实地

检查


9

对病死畜禽或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养殖业股

从事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1(100%)

2(每季度1次)

实地

检查

禾和无害处理中心

10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诊疗机构

3(100%)

2(每季度1次)

实地

检查


11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养殖业股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

3(100%)

4(每季度1次)

实地

检查


1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管理股

农机经营、农机维修企业

农机经营门店5家(100%),农机维修门店2家(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农机经营门店5家,农机维修门店2家

13

水产养殖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养殖业股

水产养殖企业

2

2次

现场检查


14

对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和产地检疫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养殖业股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

2

2次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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