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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7-05-19打印文章

 

 

 

赤壁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鄂财教发[2015]211号和咸市教职成[2016]2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落实我市中职助学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5%左右。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务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申请条件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

3、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学生;

4、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库区困难移民子女;

8、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9、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3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明,符合以上第4、6、9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或县(区)级民政部门证明,符合以上第5、7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符合以上第8条的学生应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

四、实施程序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与评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

4、以校(年级组)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初评(审);

5、上报初评(审)学生信息及《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联系人:胡炜,QQ45162510。

将初评(审)结果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咸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6、经市资助中心审核后,各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以校为单位统一为受助学生在农行蒲圻支行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8、将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卡号登录在《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上,组织银行卡发放,履行好签领手续(在附表2上签字),并将学生签字《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复印件上交市局资助中心,联系人:胡炜。

9、市财政局、教育局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拨到银行,并委托银行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上。

五、工作要求

1、三所中职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成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市局工作方案制订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评审上报、公示、发放等工作制度,确保每个环节操作规范。

3、加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时提交申报助学金学生名单,对异动学生信息及时维护。

4、加强档案管理。各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银行打卡记录等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下列顺序规范整理和装订:

(1)赤壁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方案;

(2)学校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领导小组、评审小组、专职人员工作职责等);

(3)评议(审)相关材料,公示的影像资料;

(4)《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

(5)银行打卡记录

(6)《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困难证明材料;

六、有关规定

1、在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各中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

3、每学年开学前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开学一月内受理学生申请。

4、中职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校长)和相关领导责任。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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