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返回赤壁政府首页

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和集体议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9打印文章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9号)》、《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各执法中队和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整) ;

(三)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四)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用于大队所属各执法中队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大队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政策法规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擅自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大队所属各执法中队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结案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政策法规股审核。

第五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政策法规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期限不得超过2日。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中队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大队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大队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审核完毕,政策法规股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一式贰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执法中队。

(五)处罚金额较大,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的。

第十条  案件承办中队(承办案件执法人员)收到政策法规股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如对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股复核政策法规股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股审核、大队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中队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在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同意,大队负责法制的领导召集或邀请有关人员一起讨论定案。议案人员主要由上级主管领导,大队长、教导员、各中队负责人、政策法规股及安全股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定案过程和议案执行情况,需有专人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大队所属中队或者其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议案,致使案件处理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案人和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分享到:
./t20210429_2310852_xzapp.shtml
./t20210429_2310852_xzxx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