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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负碳材料赤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13打印文章

碳塑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负碳材料赤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高新区光谷产业园纵三路投资121406.59万元,建设生产厂房1栋及办公楼等,建设高温裂解双模组装置6套及造粒生产线6条。项目年产热塑性负碳材料颗粒16.67万吨,竹醋液4.3万吨,竹焦油9026吨以及余热发电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专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排放废气主要包括碳化可燃气体及竹焦油燃烧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上料粉尘、热熔挤出废气。

碳化可燃气体及竹焦油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多管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30m高排气筒(DA002-DA007)排放,经处理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标准;储罐呼吸废气储罐排气口设置滤气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上料粉尘经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的颗粒物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限值要求;热熔挤出废气经湿式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5m排气筒(DA008)排放,经处理的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经处理的臭气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无组织限值要求,车间处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1. 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造粒冷却循环水湿式分离器循环水、软水处理系统软化废水、冷却水循环水系统排水(ORC发电机组)、初期雨水。

    造粒冷却循环水、湿式分离器循环水排入设备配套循环水池沉淀过滤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软水处理系统软化废水、冷却水循环水系统排水(ORC发电机组)随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

    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烘干机、锅炉、水泵、风机、发电机组等生产设备噪声。

    通过采取合理布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收集回用于生产,碳化碎屑集中收集后作为燃料外售,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泥等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回收企业处理

    项目运营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油桶、废化学品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41吨氨氮0.141吨二氧化硫0.657吨氮氧化物5.51吨颗粒物1.9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2158吨,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环境风险和应急

    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组织培训和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赤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附件:
./t20251113_4112896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