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贵名中伸汽车内饰配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北贵名中伸汽车内饰配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贵名中伸汽车内饰配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赤壁市赤壁大道与光谷纵三路交叉口东北侧,占地面积20073.38m2,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项目建设3栋厂房及相关辅助工程及设施,建成后达到年产360万件汽车内饰配件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气
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调胶废气、喷胶废气、烘干废气、真空吸附废气、包覆废气、胶枪清洗废气、发泡废气、脱模废气以及危废间危废暂存产生的废气等。
喷水性胶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水帘柜+除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溶剂胶及胶枪清洗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发泡、脱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干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调胶废气、烘干废气、真空吸附废气、包覆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排风扇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标准。
(二)废水
项目营运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地面清洁废水。
生活污水及地面清洁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表4标准三级限值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喷胶柜、包覆机、真空吸附剂、发泡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应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置。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不合格产品、废水性胶桶、废水性胶渣及含胶废物、废边角料等。不合格产品收集后作为低端产品外售,废水性胶桶、废水性胶渣及含胶废物、废边角料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溶剂型包装桶、废溶剂型胶渣、溶剂型含胶废物、废弃喷枪、喷枪清洗废液、废机油及容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环境风险应急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总量指标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4232t/a、挥发性有机物2.97t/a。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