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亿PCS新能源正负极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北东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亿PCS新能源正负极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赤壁市高新区中伙产业园南港大道6号,占地面积10700m2,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租赁赤壁市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栋厂房及综合楼,设置材料堆放区、焊接区、冷墩区、冲床区、车床加工区、清洗区、研磨区、品检房、自动化装备车间等,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2亿PCS新能源正负极柱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气
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机械加工产生的金属粉尘、冷镦及车床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危废间暂存废气、食堂油烟等。
机械加工产生的金属粉尘车间内自然沉降;车床、冷镦工序产生的油雾、非甲烷总烃等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经“静电除油系统+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均采用加盖设计,并定期喷洒除臭剂以减小恶臭对周边环境影响;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排风扇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系统”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需满足《恶臭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标准;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9-2001)表2标准限值。
(二)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研磨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滴漏甩干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食堂废水和办公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三级限值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车床、冲床、冷镦机、焊接机、清洗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应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磨料、废反渗透膜等。其中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磨料收集后外售,废反渗透膜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切割金属屑、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活性炭、静电吸附废油、废过滤材料、废切削油、废液压油、冷镦油、废机油、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环境风险应急及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 对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的要求,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在厂区污水总排口及雨水排口设置切断装置,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总量指标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881t/a、氨氮0.088t/a、颗粒物0.404t/a、挥发性有机物1.815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取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