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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8-20【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磨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951078909

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5组

法定代表人:袁社红

现场负责人:王强

联系电话:1837272XXXX

2026年7月16日、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厂区内有700吨露天堆放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2.2026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遮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的情况;

4.环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附件:
./t20260820_5303508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