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杨金华(赤壁市官塘驿镇个体堆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19
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十六组107国道旁
经营者:杨金华
联系电话:1517274XXXX
2026年6月30日、7月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个体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堆场露天贮存有200吨废钢渣、1200吨石粉,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杨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者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6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6年6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堆场平面布局的情况;
6.场地租赁协议3份,证明你堆场场地租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6〕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