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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6-26【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建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4DWQB79R

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黄沙畈村二组

经营者:余建军

联系电话:1527207XXXX

2026年6月2日,我局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在养殖过程中,部分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自场区东南侧破损的厂房铁皮处溢出,并经雨水沟排至场外空地。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场营业执照、经营者余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场相关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场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溢流外环境的情况;                                         

3.2026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场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溢流外环境的情况;

4.2025年6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场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溢流外环境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场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6.项目环评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场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

7.生态红线平面图1份,证明你场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6〕1号)告知你场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整(3188元)。

限你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附件:
./t20260626_4937082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