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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12-15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湖北省善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302MADBBAQA5B

地址:赤壁市中伙光谷产业园蛟龙桥路3号2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余俊华

联系电话:1832114XXXX

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新建年产500公斤2-羟基-4,5-二氯苯胺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1日开始建设,现生产车间正在安装旋转蒸发器、低温冷却循环泵、通风柜等设备;已构成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余俊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3.2025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4.2025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停止建设的情况;

5.2025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6.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生产车间租赁湖北聚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文件1份,你公司新建项目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8.湖北省善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等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的投资情况;

9.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57元(大写贰仟玖佰伍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t20251215_4161051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