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罚〔2025〕3 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润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A1UXON
地址: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工业园纵一路与横一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1378716XXXX
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将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的废包装桶共50.75公斤混合存放在固废暂存间。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光明、行政经理杜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身份信息;
2.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3.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4.2025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5.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危废委托处置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需要对产生的危废依法规范处置;
6.《赤壁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及企业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检查范围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8.危险废物产生及入库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9.你公司环境管理制度及人员职责和请假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黄军华工作职责及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原因;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文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其中1项标准的行为;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杜娟系你公司行政经理,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 31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赤)不罚告〔2025〕3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固废暂存间内50.75公斤废包装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转移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
2.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固废暂存间内50.75公斤废包装桶转移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
3.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固废暂存间内50.75公斤废包装桶转移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中规定的”的规定,经2025年 11月4日局集体审议决定,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以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防范污染的社会责任。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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