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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11-04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咸宁市勇正农牧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负责人:熊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B8FN8E

地址:赤壁市车埠镇熊家岭村8组

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暗访组现场反馈问题线索,2025年7月31日、8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养殖过程中有3处粪污消纳暂存池未采取防渗措施,有粪污外溢痕迹。该行为已构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溢出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溢出行为的情况;

2.2025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溢出行为的情况;

3.2025年7月31日、8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5张,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溢出行为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负责人熊珍、曾勇(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公司地址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发生违法行为的地方;

7.你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关于“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罚款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2725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t20251104_4100158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