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东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302MADG6DQB9L
地址:赤壁市高新区中伙产业园南港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华飞燕
联系电话:1881950XXXX
2025年5月22日、23日、27日、30日、6月11日、7月11日、15日,我局对5月19日群众反映你公司偷排废水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清洗车间生产废水,随雨水管网排入市政主污水管网。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华飞燕、采购总监(股东)胡磊磊、污水站负责人胡腾腾、清洗车间主管王发兵、污水处理站员工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采购总监、污水站负责人等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5月22日、23日、27日、30日、6月11日、7月11日、15日调查询问笔录9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4.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4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5.2025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清洗车间北侧雨水沟雨水管网与墙面缝隙间封堵整改完成情况;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胡磊磊同志系你公司采购总监、股东,胡腾腾同志系污水站负责人、污水处理站员工龙方,王发兵系清洗车间主管并授权委托办理环保案件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8.关于年产2亿PCS新能源正负极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咸环赤审字〔2025〕12号),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情况;
9.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转办信访举报件,证明你公司信访问题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1.检测委托书1份、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印件;王连胜、程平、采样员证书复印件、检测原始记录,证明委托检测机构的废水采样、检测资质情况;
12.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5〕第562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咸<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赤)环检告〔2025〕1号<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1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内容,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14.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及原材料成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赤)罚告〔2025〕9号<标点符号)缺少成对>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