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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9-19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湖北紫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GFLH3F

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

联系电话:1860868XXXX

2025年6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新建年产颗粒分装肥料700吨、复配大量元素掺混肥1000吨、液体有机肥800吨项目于2024年11月份开始建设,已建成反应釜、分装机、混料机等设备,粉剂分装机未安装;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构成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钱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肥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3.2025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肥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4.2025年6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肥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5.湖北紫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肥料项目的投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肥料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生态环境部大练兵监督帮扶推送线索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及问题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属上级交办的线索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赤)罚告〔2025〕8号<标点符号)缺少成对>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480元(大写陆仟肆佰捌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t20250919_4068427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