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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7-11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长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行强

安全环保部环保员:翁文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32695362G

地址:赤壁市发展大道316号

联系电话:17703777400

2025年5月22日、6月6日、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12时至9日18时、11日10时至14日12时、21日12时至23日18时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停止了4台煅烧炉、焙烧2套火焰系统,1条成型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炭素行业绩效分级D级企业标准生产线全部停产的管控措施。已构成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2.2025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3.2025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任行强、安全环保部环保员翁文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身份信息;

5.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3份)和《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通知》(2份)及《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的紧急通知》1份,共6份,证明你公司需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时间段情况;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证明你公司需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管控措施;

8.你公司2024年12月2日至22日生产日报,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生产线未全部停产情况;

9.《咸宁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公司是2024年咸宁市废气重点排污单位;

10.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情况;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翁文虎系你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员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2.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清单,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时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赤)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对以上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在2024年12月2日12时至9日18时、11日10时至14日12时、21日12时至23日18时响应期间,因工艺特殊性难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窑炉直接全部停窑,即未按照D级标准生产线全部停产。但你公司停止了4台煅烧炉、焙烧2套火焰系统,1条成型生产线,以及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运输等减排措施,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获得咸宁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C级企业后,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要求落实了应急管控措施。且你公司在响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日至22日你公司减排数据,证明你公司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减排效果;

2.2024年12月、2025年1月份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数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C级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

3.咸宁市2024年度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C级企业名单,证明你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4.更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证明你公司已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管控措施;

5.你公司2024年12月23日至28日生产日报,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6.2025年6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C级企业创建完成环保设施改造;

7.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湖南省长宁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复印件,证明湖南省对炭素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的回复。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整改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经2025年6月23日我局集体审议,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以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防范污染的社会责任。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
./t20250711_4023456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