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磨斗山饲料营业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302MAE0AN712X
现场负责人:王博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0616XXXX
经营者电话号码:1803314XXXX
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你营业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新建年产10000吨家禽饲料加工项目,于2024年10月份开始建设,已建成粉碎机、破碎机、打包机、烘干机、布袋除尘、水膜除尘设施等,撕碎机正在安装。且你营业部年产10000吨家禽饲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构成建设单位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秀及现场负责人王博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营业部相关信息及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3.2025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4.2025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5.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生产车间位于赤壁市发展大道5号厂房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博系你营业部新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8.咸宁12345政务平台、12369全国生态举报平台、湖北省12345政务平台等信访件6件,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投诉情况;
9.《赤壁磨斗山饲料营业部年产10000吨家禽饲料加工项目设备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营业部新建项目的投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标点符号(缺少成对>赤)罚告〔2025〕4号<标点符号)缺少成对>告知你营业部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营业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394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限你营业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营业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