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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5-06-23打印文章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个数 (比例)

检查频次(全年)

检查方式

备注

1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检查频次、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四条: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减少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3.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明确在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全市重点污染源及排污许可简化类、相关登记管理类污染源

抽查企业比例(重点污染源100%抽查,一般污染源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抽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

现场检查

2

工业园区水污染执法检查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3〕6号)和《关于开展湖北省工业园区及化工企业水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25〕4号)工作部署,聚焦工业园区及化工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排放,紧盯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出水超标以及群众投诉多的企业,依法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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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及相关行业化工企业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现场检查

3

打击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暨大练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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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企业、医疗单位、危废利用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4

重型柴油货车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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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大户及运输公司重型货车信息台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3家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5

重点领域及新污染物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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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现场检查

6

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

《关于开展湖北省工业园区及化工企业水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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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28处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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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7

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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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污染源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现场检查

附件:
./t20250623_4011743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