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牧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2421281MA4CYYCU5W
地址:赤壁市余家桥乡光荣桥1组葛家坡
法定代表人:饶南洋
身份证号码:42232319690929XXXX
电话号码:1387215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15日、21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从雨水沟直接排入场外南侧的两个水塘,影响水塘水质。经检测,水塘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类大肠菌群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以上行为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5年4月11日现场照片1组6张,证明你合作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5年4月15日调取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饶南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相关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4.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5年4月14日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合作社排污行为对场外南侧的两个水塘水质造成了影响;
7.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合作社发生违法行为的位置;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合作社具体地址;
9.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10.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5〕2号)告知你合作社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罚款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限你合作社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