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长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行强
安全环保部主任:栾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32695362G
地址:赤壁市发展大道316号
联系电话:18503805975
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2024年1月14日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措施;已构成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2.2025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3.2025年4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任行强、安全环保部主任栾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身份信息;
5.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公司需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时间段情况;
7.赤壁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案中你公司生产管控措施,证明你公司需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管控措施;
8.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要求,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相应管控措施;
9.你公司2024年1月14至16日生产日报,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实际生产情况;
10.《咸宁市2023、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公司是2024年咸宁市废气重点排污单位;
11.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建设平面布局情况;
1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栾海系你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3.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清单,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时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赤)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份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超标排放;
2.2024年1月14日至16日你公司减排数据,证明你公司已实施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3.2024年12月、2025年1月份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数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C级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
4.咸宁市2024年度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C级企业名单,证明你公司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5.你公司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生产日报,证明你公司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6.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C级企业创建环保设施改造。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经2025年4月28日我局集体审议和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以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防范污染的社会责任。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