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赤)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281MA493MGY9F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8组
法定代表人:周重前
身份证号码:430682196708104919
现场负责人:周辉
联系电话:1822940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厂东南侧建设了一个临时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已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5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5年4月8日现场照片1组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发生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现场负责人周辉代理你公司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6.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重前、现场负责人周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信息;
7.2025年4月14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开展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罚款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