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3号
赤壁新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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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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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赤壁新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3.23)。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020.3.23)。
3、现场照片一组(2020.3.2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于 2020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或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杨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收集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2、罚款肆万捌千元整(48000元)。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赤壁市环保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赤壁市环保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 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4200 1696 1420 5900 0189 (备注填写:市环保局)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我局由赤壁市环保局陆水湖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赤壁市环保局陆水湖分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