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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03打印文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动电子证照的使用和普及,持续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现将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证照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领取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办理和缴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业务审核和登簿后,咸宁市电子证照库平台即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并自动推送至省级电子证照数据库、权利人可登录“鄂汇办”APP,点击右下角“我的”,经人脸识别认证后,在“我的电子卡包”中搜索“不动产权证”,点击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人根据需要,可同步领取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政务服务共享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即可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银行抵押贷款事项。在借款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国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查验核实的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用。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到学区所在的公办学校登记;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要求审验学生法定监护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工作中,查验核实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地产权证)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用。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时提取资料中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查验核实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用。

(四)其他事项。法院、民政、市场监管、人社、组织部、住建等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四、证照查验核实

(一)查验渠道

方法一:申请方出示渠道可通过个人和企业登录“鄂汇办” APP,点击右下角“我的”,经人脸识别认证后,在“我的电子卡包”中搜索“不动产权证”,点击“出示核验码”,扫描核验码即可查验。

方法二:部门(机构)核验可通过登录“鄂汇办”APP,搜索“不动产电子证照查询”,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相关信息即可查验。

方法三:部门(机构)核验可通过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咸宁市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查”-“不动产证书证书查询下载”,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各部门、各行业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需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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