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赤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赤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环境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排水、电梯、安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等,上述管理服务内容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由物业服务主体承担。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部门制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没有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组织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参照普通住宅等级收费标准执行。为引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与标准超过《赤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等级,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和住建部门共同另行制定。
第八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共同制定《赤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赤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住建部门、物业协会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相应基准收费标准拟定,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等级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月、季、年收取,但最多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一年服务费用。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总面积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单方面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装修未入住房屋的第一年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70%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住建部门备案。同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四条对房屋装修可以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具体保证金标准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或由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由物业服务主体按4元/m²的标准收取。如有砌筑墙体拆改的垃圾及日常生活大件物品丢弃的垃圾清运费用与物业服务主体另行协商确定清运价格。装修期间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等其他名目费用。
第十五条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弥补。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模式,在老旧住宅小区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物业服务主体可根据老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代收费用由所在社区、代收主体、银行共同监管,按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常态化公示。市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物业服务主体收费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1赤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赤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3.赤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表
附件1
赤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 等级 | 基准价(元/㎡·月) | 备注 | |
无电梯 | 有电梯 | ||
一级 | 0.90 | 1.5 | 此基准价为最高限价,只可向下浮动。为引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与标准超过《赤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等级,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和住建部门共同另行制定。 |
二级 | 0.8 | 1.3 | |
三级 | 0.6 | 1.1 | |
四级 | 0.4 | 0.9 |
附件2
赤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 服务内容与标准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一)综合服务 | 1、有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1、有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1、有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1、有规范的自管或委托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2、设有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客服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 2、设有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客服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 话。 | 2、设有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客服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 2、设有物业服务用房,有指定人员负责物业区域的管理和服务。 | |
3、客户接待时间每天不少于12小时,其他时间有值班管理人员提供接待服务。公共设施设备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有效投诉回访率98%以上。 | 3、客户接待时间每天不少于10小时。公共设施设备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有效投诉回访率95%以上。 | 3、客户接待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公共设施设备急修及时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有效投诉回访率90%以上。 | 3、客户接待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公共设施设备急修及时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有效投诉回访率85%以上。 | |
4、1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并取得经理岗位技能证书。 | 4、1名项目经理管理区域不得超过2个,并取得经理岗位技能证书。 | 4、1名项目经理管理物业区域不得超过3个,并取得经理岗位技能证书。 | 4、1名项目经理管理物业区域不得超过5个,并取得经理岗位技能证书。 | |
5、有完善的机构设置,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5、有完善的机构设置,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6、管理服务人员正式职业着装、佩戴工卡或工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6、物业服务人员着工作制服或佩戴工牌上岗、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主动热情。 | |
7、在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架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 7、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 7、在服务位置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 7、在服务位置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 |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 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 |
9、按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9、按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9、按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9、按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
1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在24小时内回复。 | 1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有效投诉在24 小时内回复。 | 1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有效投诉在48 小时内回复。 | 1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有效投诉在48小时内回复。 | |
11、组织业主及社区活动每年次数不低于12次 | 11、组织业主及社区活动每年次数不低于10次。 | 11、组织业主及社区活动每年次数不低于8次。 | 11、组织业主及社区活动每年次数不低于6次。 | |
12、每年业主访问率不低于全 体入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95%。 | 12、每年业主访问率不低于全体入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90%。 | 12、每年业主访问率不低于全体入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85%。 | 12、每年业主访问率不低于全体入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80%。 |
13、有业主委员会的服务项目每季度至少联系业主委员会、社区召开1次三方联席工作例会。 | 13、有业主委员会的服务项目每半年至少联系业主委员会召开1次工作例会。 | 13、有业主委员会的服务项目每年至少联系业主委员会召开1次工作例会。 | 13、有业主委员会的服务项目每年至少联系业主委员会召开1次工作例会。 | |
(二)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 1、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完成交接手续。 | 1、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完成交接手续。 | 1、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完成交接手续。 | 1、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完成交接手续。 |
2、房屋主体结构构件每年巡查4次,建筑部件外墙、楼梯、 扶手、公共门窗、坡道、屋面、散水等每周检查1次,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 2、房屋主体结构构件每年巡查2 次,建筑部件外墙、楼梯、扶手、公共门窗、坡道、屋面、散水等每月检查1次,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 2、房屋主体结构构件每年巡查1次,建筑部件外墙、楼梯、扶手、公共门窗、坡道、屋面、散水等每季度检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 2、房屋主体结构构件每年巡查1次,建筑部件 外墙、楼梯、扶手、公共门窗、坡道、屋面、 散水等每半年检查1次,每半年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 |
3、24小时受理业主公共区域报修。保修期届满需要维修的,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编制的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 3、24小时受理业主公共区域报修。保修期届满需要维修的,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编制的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 3、12小时受理业主公共区域报修。保修期届满需要维修的,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编制的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 3、8小时受理业主公共区域报修。保修期届满需要维修的,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编制的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 |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 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 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 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6、有防汛预案并组织培训,培 训及汛期巡查记录资料完整,演练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检查屋面防水和落水管等建筑部件。 | 6、有防汛预案并组织培训,培训及汛期巡查记录资料完整。每年汛期检查屋面防水和落水管等建筑部件。 | 6、有防汛预案。每年汛期检查屋面防水和落水管等建筑部件。 | 6、有防汛预案。每年汛期检查屋面防水和落水 管等建筑部件。 | |
7、每周对化粪池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清淘化粪池,保证化粪池及污水排放设施完好正常。 | 7、每季度对化粪池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清淘化粪池,保证化粪池及污水排放设施完好正常。 | 7、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清淘化粪池,保证化粪池及污水排放设施完好正常。 | 7、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清 淘化粪池,保证化粪池及污水排放设施完好正常。 | |
8、公共照明每月集中检查2次,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 于95%,根据季节、天气适时调整开启时间。 | 8、公共照明每月集中检查1次,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根据季节、天气适时调整开启时间。 | 8、公共照明每2个月集中检查1次,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根据季节、天气适时调整开启时间。 | 8、公共照明每3个月集中检查1次,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5%,根据季节、天气适时调整开启时间。 | |
9、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电梯定期维保资料记录完整。 | 9、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电梯定期维保资料记录完整。 | 9、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电梯定期维保资料记录完整。 | 9、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电梯定期维保资料记录完整。 | |
10、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 10、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 10、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 10、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 |
11、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门口安装挡鼠板,每日巡查1次有记录。 | 11、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每周巡查2次有记录。 | 11、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每周巡查1次有记录。 | 11、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每半月巡查1次有记录。 |
12、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每月检查4次;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12、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 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每月检查3次;对可能发生的各 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12、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每月检查2次;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12、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每月检查1次;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
13、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 13、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 13、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 13、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有交通标志。 | |
14、防雷装置每季度巡查1次,发现锈蚀、变形、断裂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14、防雷装置每半年巡查1次,发现锈蚀、变形、断裂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14、防雷装置每年巡查1次,发现锈蚀、变形、断裂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14、防雷装置每年巡查1次,发现锈蚀、变形、断裂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
15、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 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或单位负责的除外),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 15、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 15、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 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 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 15、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 |
16、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 16、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 16、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 16、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 |
17、装修期间由专职人员每日巡查现场1次,对违规违章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7、装修期间每周巡查现场不少于3次,对违规违章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7、装修期间每周巡查现场不少 于2次,对违规违章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7、装修期间每周巡查现场不少于1次,对违规违章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8、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健全,装饰装修档案管理规范。 | 18、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健全,装饰装修档案管理规范。 | 18、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健全,装饰装修档案管理规范。 | 18、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健全,装饰装修档案管理规范。 | |
19、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临时垃圾池堆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即清即运。 | 19、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临时垃圾池堆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即清即运。 | 19、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临时垃圾池堆放并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即清即运。 | 19、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临时垃圾池堆放并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即清即运。 | |
20、对公共区域房屋,每周巡查1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20、对公共区域房屋,每半月巡查1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20、对公共区域房屋,每月巡查1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20、对公共区域房屋,每2月巡查1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
(三)公共秩序维护 |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爱岗敬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安防设施设备。 |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安防设施设备。 |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安防设施设备。 |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会使用各类消防、安防设施设备。 |
2、小区各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出入高峰时段立岗执勤且不少于4小时。 | 2、小区的主要出入口24小时值班或智能化管理。 | 2、小区的主要出入口24小时值班。 | 2、小区的主要出入口24小时有专人值守或智能设备管控。 | |
3、对访客及车辆的进出进行核实、登记,对家政、装修及其他临时施工人员施行出入证管理。 | 3、对访客及车辆的进出进行登记,对家政、装修及其他临时施工人员施行出入证管理。 | 3、对访客及车辆的进出进行有效管控。 | 3、对访客及车辆的进出进行有效管控。 | |
4、出入口整洁、有序、畅通。 | 4、出入口整洁、有序、畅通。 | 4、出入口整洁、有序、畅通。 | 4、出入口整洁、有序、畅通。 |
5、对小区公共区域巡查次数白天不少于4次;晚上巡查次数不少于6次,并做好记录,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每日巡查1次,发现乱堆乱放及时处置。 | 5、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白天不少于3次、夜间不少于5次,并做好记录,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每日巡查1次,发现乱堆乱放及时处置。 | 5、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回巡查白天不低于每2次晚上不低于3次,并做好记录,对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乱堆乱放现象及时告知并协助处置。 | 5、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白天不低于每2次,晚上不低于3次,并做好记录。对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乱堆乱放现象及时告知并协助处置。 | |
6、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有序停放,疏导消防通道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及时劝阻、纠正。 | 6、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有序停放,疏导消防通道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及时劝阻、纠正。 | 6、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有序停放,疏导消防通道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及时劝阻、纠正。 | 6、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有序停放,疏导消防通道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及时劝阻、纠正。 | |
7、非机动车定点停放,配置相应的充电设施。 | 7、非机动车定点停放,有相应的指定区域。 | 7、非机动车定点停放,有相应的指定区域。 | 7、非机动车定点停放,有相应的指定区域。 | |
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 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组织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组织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组织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组织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四)保洁服务 | 1、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不少于3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垃圾桶无垃圾外溢现象。 | 1、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不少于2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垃圾桶无垃圾外溢现象。 | 1、合理设置收集点,每日清运不少于1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 1、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不少于1次。保持垃圾桶清洁。 |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每日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2次;楼道、楼梯扶手每周拖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消防箱、防火门、指示牌、指示灯等公共表箱每月清洁1次。 |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每日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道、楼梯扶手每周拖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2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消防箱、防火门、指示牌、指示灯等公共表箱每月清洁1次。 |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每两日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周拖洗2次;楼道、楼梯扶手每周清洁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消防箱、防火门、指示牌、指示灯等公共表箱每月清洁1次。 |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场地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周拖洗1次;楼道、楼梯扶手两周清洁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2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2个月清洁1次;消防箱、防火门、指示牌、指示灯等公共表箱每两个月清洁1次。 |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2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2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2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
4、雨后及时清扫道路积水,雪后及时清扫积雪,主要人行出入口铺设防滑垫。 | 4、雨后及时清扫道路积水,雪后及时清扫积雪,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防滑提示。 | 4、雨后及时清扫道路积水,雪后及时清扫积雪,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防滑提示。 | 4、雨后及时清扫道路积水,雪后及时清扫积雪。 | |
5、蚊、蝇、蟑螂孳生季节每月 消杀2次;老鼠每季度消杀1次。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 5、蚊、蝇、蟑螂孳生季节每月消杀2次;老鼠每季度消杀1次。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 5、蚊、蝇、蟑螂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老鼠每季度消杀1次。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 5、蚊、蝇、蟑螂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老鼠每季度消杀1次。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 |
6、保洁服务做好记录并存档。 | 6、保洁服务做好记录并存档 | 6、保洁服务做好记录并存档。 | 6、保洁服务做好记录并存档。 | |
(五)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
2、根据季节、天气、植物种类合理安排浇灌。 | 2、根据季节、天气、植物种类合理安排浇灌。 | 2、根据季节、天气、植物种类合理安排浇灌。 | 2、根据季节、天气、植物种类合理安排浇灌。 | |
3、科学施肥,每年施肥2次。 | 3、科学施肥,每年施肥1次。 | 3、根据生长情况,科学施肥。 | 3、根据生长情况,科学施肥。 | |
4、适时做好防涝、防冻。 | 4、适时做好防涝、防冻。 | 4、适时做好防涝、防冻。 | 4、适时做好防涝、防冻。 | |
5、草坪4月至10月每月除杂草2次;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 5、草坪4月至10月每月除杂草1次;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 5、草坪4月至10月每月除杂草1次;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 5、草坪4月至10月每月除杂草1次;花卉、 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 |
6、定期清除杂草、杂物,杂草的面积不超过绿地面积的10%。 | 6、定期清除杂草、杂物,杂草的面积不超过绿地面积的20%。 | 6、定期清除杂草、杂物。 | 6、定期清除杂草、杂物。 |
7、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定期喷洒药物,喷药前应先进行小量喷施试验后,再大量施用。 | 7、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定期喷洒药物,喷药前应先进行小量喷施试验后,再大量施用。 | 7、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 7、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 |
8、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及色块出现死亡或缺株时及时补植。 | 8、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及色块出现死亡或缺株,每年集中补植1次。 | 8、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及色块出现死亡或缺株,每年集中补植1次。 | 8、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及色块出现死亡或缺株,每年集中补植1次。 | |
9、开展绿化宣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稀有树木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信息。 | 9、小区公用部位不得种菜、养殖 畜禽,发现及时劝阻,并报告业 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力。 | 9、小区公用部位不得种菜、养殖畜禽,发现及时劝阻,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力。 | 9、小区公用部位不得种菜、养殖畜禽,发现及时劝阻,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力。 | |
10、小区公用部位不得种菜、养殖畜禽,发现及时劝阻,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力。 | 10、绿化养护做好记录并存档。 | 10、绿化养护做好记录并存档。 | 10、绿化养护做好记录并存档。 | |
11、绿化养护做好记录并存档。 |
附件3
赤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表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固定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获委托方式 | 1.招标() | 2.邀约() | 3.业主委员会() | ||
服务签约时间 | |||||
物业服务区域概况 | 小区名称 | ||||
详细地址 | |||||
员工人数 | 行政: | 工程: | 保安: | 保洁: | |
总建筑面积 | m² | ||||
容积率 | 绿化率 | ||||
物业服务收费面积 | m² | ||||
其中:1、住宅 | m² | 户数: | |||
电梯房 | m² | 层高: | 楼栋号: | ||
非电梯房 | m² | 层高: | 楼栋号: | ||
2、商用 | m² | ||||
3、其它 | |||||
车库、车位数 | 其中地面:地下: |
物业服务等级及批准情况 | 物业服务等级定级: | 物业协会: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公章: | 市住建局: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公章: |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审批情况 | 收费标准 (元/m².月) | 无电梯 | 市发改局: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公章: | ||
有电梯 | |||||
其它委托服务项目及收费 |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收费公示 | |
1、 | |||||
2、 | |||||
3、 |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