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提示函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民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 10号)、《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压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人主体责任,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1、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
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切实落实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费扶贫、政采贷等系列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采购人应依法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应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提高融资效率。
四、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
1、采购人应当按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预付款相关内容及条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
2、采购人运用信用报告、历史履约数据等工具筛选低风险供应商,并制定预付款分级管理台账,对于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五、细化标准,完善履约验收工作。
1、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验收标准,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履约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履约验收。
2、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产品,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共同负责验收。
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4、对于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和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5、请专业的机构检测,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采购中对于技术标准要求比较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6、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天内支付采购资金。
7、建立履约验收内控制度,明确验收部门职责权限,对验收失职行为实行“一案双查。”
1、财政部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了投诉渠道及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网上平台在线提交等形式提起投诉质疑。
2、搭建政府采购数智化监管系统,构建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虚假应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供应商造假成本,记录、约谈有恶意质疑倾向或虚假应标情形的供应商,并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反馈,探索建立“恶意投诉赔偿机制”,供应商需赔偿采购人因投诉导致的损失。
3、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纠纷的管理,畅通纠纷接收渠道,建立工作台账。遵循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处理纠纷,确保每起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增强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