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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5-01-17【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招标采购政策功能,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我市相关单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从2024年11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检查组随机抽取了10家预算单位,对2023年—2024年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违规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改为分散采购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清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签订与公开、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

二、存在问题

总体来看,检查的10家预算单位都能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程序比较规范,没有发现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但不同程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无采购人结果确认函。

被检查的单位中,少数采购人没有对评审报告结果进行确认,无采购人结果确认函。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第28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或公开不及时。

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未在指定媒体《湖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或公开未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三)无履约验收报告。

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已完工,采购人未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已责令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纸质材料于2024年12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建议

建议预算单位严格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按规定期限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加强履约验收结果管理,按时支付采购项目资金,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在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赤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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