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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1打印文章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可自选择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示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八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含)至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不含)以下为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

十一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十二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十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考核,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具体记分情形及分值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

赤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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