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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1-09-23打印文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赤壁市财政局联合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目前,以完成了自查自评、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等几个阶段的工作,现将监督评价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按25%的比例随机抽取了在本地区备案的代理机构6家,每家代理机构抽取5个政府采购项目,合计30个项目,项目涵盖民生、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领域,涉及采购金额6316.15万元。

检查组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结合6家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档案资料,对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委托代理、采购需求、采购方式、文件编制、评审过程、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保证金管理、档案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总体来看,6家代理机构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上都能满足要求,内部制度比较齐全,档案资料归档也基本完整,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也能够依法向采购人提供代理服务,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程序基本规范。

二、存在问题

经检查发现,六家代理机构在代理分散采购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精神,有些项目在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及要素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二)缺少履约验收书,存档资料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经检查,六家社会代理机构均存在采购项目无履约验收资料存档的情况。

(三)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经查,有个别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三、处理意见

通过此次检查,赤壁市巨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赤壁市环宇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代理机构存在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及要素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的情况;赤壁市巨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宜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市环宇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乾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家代理机构均存在无履约验收资料存档的情况;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有个别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针对以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市财政局责令相关代理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截止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从整改的情况看,相关代理机构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了市财政局。

四、工作建议

各社会代理机构应抓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采购文件编制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同时转变工作思路,积极协助采购人编制验收方案,完成履约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赤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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