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鼓励采购人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情况,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上述采购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加大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力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小微企业投标(响应)时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信用保证,即可按照投标报价优惠幅度上限(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工程项目为5%)享受评审优惠;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按联合体投标报价优惠幅度上限(货物和服务项目为6%、工程项目为2%)享受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免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将政府采购工程质量保证金由5%降低为1.5%,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
五、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分析,不断完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数字化监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数字化、智慧化监管。
六、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响应)的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中小企业仅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并设有失信记录,可不再要求其提供纳税证明、财务报告等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切实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应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在政府采购活动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线上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自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依托全省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进行全流程线上“政采贷”业务,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零跑腿。
八、建立投诉调解机制,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积极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间,给投标人营造良好的投标环境。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建立投诉调解机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财政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建议、疏导、规劝等方式,或者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法律意见书等方式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赤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赤财采发[2021]3号)同时废止。
赤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6日